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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陈卫东教授做客珞珈诉讼法学论坛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已浏览【】次

  2020年11月18日,陈卫东教授做客珞珈诉讼法学论坛(第七期)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为题作学术报告。作为十八大以来中央系列法治改革的制度组成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彰显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价值。为提高中心研究生培育质量、全面完整地呈现学术热点,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就该主题隆重召开珞珈诉讼法学论坛(第七期)。此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二级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博士生导师陈卫东先生担任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岚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200余名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本次论坛,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洪浩教授主持。

  在讲座正式开始前,洪浩教授发表了致辞,首先点明了本次讲座主题的基本背景与问题脉络,并依次介绍了与会人员。洪浩教授表示,陈卫东教授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学者,不仅在学术上享誉盛名,还亲身参与了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要决策,对陈卫东教授做客珞珈诉讼法学论坛表示衷心欢迎。

  陈卫东教授首先对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科的邀请表示感谢。随后谈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新时代犯罪在我国呈现出轻刑化的特征,我国刑罚权的实施应当相应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之社会转型期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刑事速裁程序逐步承载提升诉讼效率的功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相互配套,形成一种多层次的繁简分流机制,以实现我国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快速办理。在此背景下,陈卫东教授谈到了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以降该领域理论研究所面临的不足与局限: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视角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法学的视角。对此陈卫东教授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既应包含程序法的视角,亦应意识到其与实体法的交织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以刑事诉讼程序为前提和预设的,故程序法的研究视角具有基础性作用。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角下,检察机关主导责任是否会影响审判中心的程序架构。对此陈卫东教授指出,检察机关制作的量刑建议在应然层面仅具有取效性质,无任何直接的实体效力,因此并不会妨害审判中心的程序架构。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可以促进轻案分流,使得审判资源能够更为集中地投入到重大、疑难案件,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可以巩固审判中心的改革成果。3.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陈卫东教授指出,“认罪”主要强调自愿真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罚”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上,要表现出自愿接受处罚;“从宽”则具有关键作用,但从宽处理应当限定在法律幅度之内。

  接下来,陈卫东教授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利属性问题、量刑建议的本质为切入,为各位同学指出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利属性问题,没有争议的是“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属权利,但“从宽”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尚需讨论。关于量刑建议的本质,陈卫东教授指出,量刑建议仅仅是一种求刑权,不能限制或者替代审判权。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一般应当接受量刑建议,但明显不当的除外。但是,明显不当的内涵是什么?法院发现明显不当是否需要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人民法院仍认为不当时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抗诉?在陈卫东教授抛出一系列发人深思的精彩问题之后,讲座主题报告部分结束。

  洪浩教授首先对陈卫东教授精彩的发言表示感谢,随后总结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既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又与德国认罪协商制度呈现出本质区别,“严刑峻法”到“宽严相济”的理念转向更是转型中国的有力支撑。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让渡,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地位的确立,如何在新时代推进我国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扫黑除恶攻坚期的到来以及量刑建议、审理裁判的权威性要求我们保有法律人所应有的职业担当与清醒的良知。

  讲座的最后,在洪浩教授的主持下,陈卫东教授就现场同学有关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单位法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率等问题作了扼要解答。在热烈的掌声中,洪浩教授宣布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稿:赵晏民、张宁莎

摄影:钟宇晴、胡杨春雪、索朗白珍

初审:林百灵

终审:洪  浩

编发:赵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