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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占善刚、王超:民事诉讼中书面证言的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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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载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

民事诉讼中书面证言的效力探析

占善刚  王超

【摘要】:证人证言的实质是对事实的证明建立在证人的感知之上,证人对感知的记忆是证言的基础。在民事诉讼中,为因应民事诉讼的言词、直接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参与权,证人应于审判法庭前口头陈述其所体验的事件始末,并接受当事人的询问与质疑,书面证言非有法律的例外规定不可使用。从自身特点来看,书面证言在用文字记录和固定证人证言的同时,省略了证人作证时丰富的背景材料、肢体动作及表情语言,有扭曲证人真意之虞。就证据属性而言,书面证言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可信度不足,但具备特定情形下的可用性。依证据法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与可以通过书面证言的方式作证并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民事诉讼法》第73条关于使用书面证言的规定有失妥当。书面证言作为证人证言的替代品,立法上应当对其证据能力规则进行重塑,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提高其可信度以增强证明力。

【关键词】: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 书面证言; 证据能力; 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