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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梁君瑜:论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

作者:珞珈诉讼法律网  来源:珞珈诉讼法律网   已浏览【】次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



论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


梁君瑜*


    确认无效之诉具有事实上备位性,对此特性的疏忽将间接影响确认无效判决的制度设计。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引入“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标准并加以例示,但因标准过于抽象、例示失当、起诉期限的特殊设计阙如,确认无效判决的独立价值难以彰显。第75条中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能游走于行政行为不存在、有效或无效之间,需再作细化;而本条的“没有依据”则因表述过于简略,无法凸显其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之判定标准。完善确认无效判决需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维度加以突破,即以事实上备位性来形塑确认无效之诉的制度定位、以概念阐释及规范修补来达致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明晰与价值独立、以司法经验之审慎提取及反思来勾勒“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客观化界域。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判决方式  确认无效  事实上备位性  重大且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