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珈诉讼法律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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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意见

作者:珞珈诉讼法律网  来源:本站   已浏览【】次

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

 

一、修正案(草案)第9条将电子数据增设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不妥。因为电子数据虽然在技术形态上与传统书证不同,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以文义内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应属于书证的特殊形态。将电子数据归入书证的范畴也为大陆法系民诉立法通例。

 

二、根据修正案(草案)第11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此项修正不妥,因为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应按照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而不是一概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三、根据修正案(草案)第23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此项修正不妥,因为根据比例原则,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处以罚款的金额应与其所实施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程度相适应,而不应因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体不同而异。

 

四、根据修正案(草案)第35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将实行一审终审。此项修正非常不妥,因为其剥夺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应是如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形使,而不是解决诉讼迟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