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关键词:消费者保护团体;团体诉讼;损害赔偿之诉;不作为之诉;选定当事人诉讼
摘要: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保护团体为消费者利益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和不作为之诉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其民事诉讼法第44—1条又规定公益团体法人可作为被选定人为其社员进行诉讼,这些规定对于我国构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文章刊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