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洪 浩 徐 涛
摘要: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理念与模式,善治可以分为法治型善治与效能型善治两种类型。效能型善治所针对的治理之困正是法律的局限性在治理领域的表现,效能型善治与回应型法具有内在契合性。中国的善治既要实现法治,又要防治过度法治、硬性法治,需以纠纷及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动力、为保障。
关键词:善治;法律局限性;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 37-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