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珈诉讼法律网-田志娟:以“介入性”司法倒逼行政立法的完善
你好,欢迎光临珞珈诉讼法律网
收藏我们 | 设为首页

 

学术研究

田志娟:以“介入性”司法倒逼行政立法的完善

作者:珞珈诉讼法律网  来源:本站   已浏览【】次

          武汉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田志娟

 

     时下,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正在酝酿之中。于是,应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为一个讨论热烈的话题。这其中,是否以及如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意见。

     有学者主张,应根据检察监督原则增加公益行政诉讼,通过明确赋予相关主体以诉权的方式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赋予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当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时,可以以公益代表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有学者主张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赋予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权力,使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审查范围和限度以对行政机关创设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超越立法机关为其设定的法律限制和行政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为限。审查的结果不仅仅停留在不予适用的层面,而是直接赋予法院撤销该违反法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这些观点是否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同并最终被采纳,有待进一步分析论证。笔者拟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上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行政法赖以生长的社会环境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现实中,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尤其是在城市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申诉、上诉率居高不下,行政争议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恶性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政府大部分推动经济发展的决策和行为虽不违反现行法律但依然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甚至是激烈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现行的法律制度本身出现了一些问题。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度成为各个建设领域的最高原则。相当部分的行政立法就是在行政主导、GDP驱动下制定发布的,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层出不穷,这些规范更多偏重于强化行政主体权力的有效行使,确保政府各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绝对主导作用,忽视了社会各主体的平等发展权,忽略了对现实社会的人文关怀,引发了一些列不稳定因素。在现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全面、及时的清理和修订,部分现行的法律法规甚至对转变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式有明显的阻碍作用。

当代中国的行政法发端于行政诉讼,有明显的司法型特征,其中心议题是反行政侵权和保障行政秩序。未来行政法的构筑,应当深入剖析市场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变化,以尊重社会各主体的平等发展权为基础,将重心放在有效规范政府发展行为上,向着发展导向型行政法过渡。而在这个过程中,行政诉讼法应当积极发挥它对行政实体法的评价功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介入社会变革、引导法律规则形成的能动作用。

因此,在行政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把发展的重心仅仅放在立法上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到司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修改行政诉讼法,可以考虑通过增加检察机关提起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公益诉权,以及建立由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和撤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形成对行政立法进行完善的倒逼之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立法讨论等方式进一步参与到行政立法活动中来,更好地实现社会转型时期司法能动在引导法律规则和社会政策形成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