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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汪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与“我”何干?!

作者:珞珈诉讼法律网  来源:本站   已浏览【】次

( 汪 容  武汉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797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11日施行,并经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711日施行,迄今已逾十四年。按照官方的评价,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一直在对该法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调查研究,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930日。目前,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问题亦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话题。能够赶上这场学术“盛宴”,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一名研习者应该感到欣慰,然而,当我听到来自某两位权威人士的话语后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一位权威人士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来,共收集到8万多条意见;另一位权威人士说:鉴于目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存在的部门“争权夺利”的现象,立法部门应该采取的对策是,将部门利益法制化。换言之,就是使部门利益合法化。对此,我想说的是,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真的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吗?或,究竟谁在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为何关心其修改?进而言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我”何干?!

刑事诉讼法作为规定刑事程序之主要法律,关涉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素有“小宪法”之称。因此,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理应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按照某权威人士的说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业内人士”,我当然愿意并真挚的希望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的确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理性告诉我,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与其受关注的程度并不匹配。想想我国13亿的海量人口,想想我国法律从业人员之巨,想想我国不计其数的法学院及法学家们,想想不同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特别是想一想刑事诉讼法于中国法治建设之利益攸关,我们能从区区8万多条意见中得出结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吗?!(收到什么样的意见,怎么处理它们,这些意见可否会对立法机构产生影响等等问题当可另行著文讨论)尽管我们不能简单的通过一个数字来判断人们是否关注某部法律的修改,从中推论出该部法律的民意基础,进而就该部法律修改的正当性作出判断,但是,我们似乎也可以从中悟出些“弦外之音”。什么人真正能够参与、影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又与何人何干? 

究竟谁在参与、影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呢?由于没有详细的统计数据及分析样本,我们几乎无法对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人群特征及动机进行科学分析,当然也就无法对该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不过,一个显见的事实是,由于利益的相关性及参与、影响修法的渠道的畅通性决定了,积极参与、关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群体主要来自于国家公权力部门(学术界除外)。我们深知,法律的制定、修改的过程是有关利益主体不断博弈的过程,作为公、检、法等国家机关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公权力部门之间的“争权夺利”。尤为可怕的是,如上文另一位权威人士所说,针对修法过程中的部门争利问题,立法机构应采“部门利益法制化”之对策(在公布的草案中已有若干体现)。若不问诉讼法理,不顾正当法律程序之于刑事诉讼立法的核心价值,果真采此立法对策,致立法机构与公权部门之不合理的利益诉求成功实现对接,必将使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在经历的科学化、民主化的改革面临严峻的挑战。

另外,作为中国一个拥有近20万执业律师的群体在修法过程中的整体缺席则是个让人不安且难堪的事实。据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之前,立法部门是关门(将谁关在了门外?),大概有不足十位学者曾经作为坐上宾被请去征求意见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第7天,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召集了国内优秀的刑辩律师和学者,召开“刑诉法修改下的中国律师业”研讨会,研讨对刑诉法修改的意见,这是自“草案”全文刊发以来,律师界首次公开对刑诉法修改发表看法。颇引人注目的是,每位发言人都异口同声地呼吁媒体的支持。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对此进行了解释:“刑诉法是一部直接指导刑辩律师执业的法律,律师们一直希望它能够吸纳本行业通过实践得来的合理建议,却一直没有机会。现在机会来了,律师们可以发声了,通过媒体让决策部门听到律师的呼声就变得尤为重要。” 现代刑事诉讼由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构成,辩护职能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为依托,律师职业群体乃辩护职能之主要承担者,且作为非官方的社会力量,对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无疑是应当有发言权的。然而,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一直到草案公布的第七天,律师们才第一次发出了自己的声音,而且这个声音是那么的微弱,以至于能否到达决策部门尚仰赖于媒体的介入。这难免让人觉得,律师群体在修法过程中的缺席是否正反映了当下刑事诉讼实践中辩护律师地位的低下,乃至于“可有可无”的现实窘况。既然如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律师何干?!再进一步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律师都没有关系,又与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关系呢?!

历史证明,法律有效性的大小程度取决于它们所获道德支持的广泛程度。具体到本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我们可以看到,立法机构在努力尝试着改变(公开征集意见),然而,我的基本判断是,人们对本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热情并没有如某权威人士说的那么高涨,立法机构对律师群体的整体性排斥就是一个绝佳的注脚;本次关门修法的结果难免不成为公权部门“分赃”的产物,最终沦为人权保障的“屠宰场”。或许,这就是本人躬逢修法“盛宴”而高兴不起来的原因。当然,你可以说,尔等高不高兴与我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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