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珈诉讼法律网-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李本(Benjamin L.Liebman)教授莅临我院讲学
你好,欢迎光临珞珈诉讼法律网
收藏我们 | 设为首页

 

学术动态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李本(Benjamin L.Liebman)教授莅临我院讲学

作者:珞珈诉讼法律网  来源:原创   已浏览【】次

2015420日下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本(Benjamin L. Liebman)教授在法学院209会议室为我院师生带来一场题为“美国的法院文书上网机制”的精彩演讲。

李本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美国的法院文书上网机制”的多重含义和历史,指出美国法院文书一直以来都可以公开查阅,在二十年前开始实施电子化,议会立法要求在网上公开所有联邦法院案件;认为文书上网涉及到司法公开和透明,涉及到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如何权衡等问题,但对于有些司法文书的公开,须对涉密信息等采取技术处理措施。

其次,从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层面阐述了“美国的法院文书上网机制”的实施现状。在联邦法院中的司法透明不仅限于判决书,还包括所有与诉讼相关的文件,如诉状、证据等,并要求所有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交,于PACER数据库统一公开,在一部分辖区还公布庭审记录和录音。关于是否收取费用问题,收费还比较高,仅对学者、学生、非政府机构免费。此外,第三方市场化竞争让信息更容易获取。而各州做法不一,司法透明度要落后于联邦法院,李教授举数实例加以说明。

第三,从案件“密封”、PACER(联邦法院数据库)中移除极少信息、辩诉交易、州法院等四方面讲述了司法透明的例外情形,即那些属于不予公开的内容。特别是针对案件“密封”的情形,法官拥有很大裁量权,是由法官对个案进行单独分析后做出决定,当事人若不服,可提起上诉。另外,法院文书上网机制亦具有加强问责制度、遏制腐败和提高效率,确保法院公平以及社会信任,促进公众对法律问题的讨论和普及法律知识等多重目的,并且对于诉讼信息的社会需求很大,用途较广泛,其中检索量以破产案件为最多。

最后,提出了对美国此项制度的批评和质疑,特别是涉及到的隐私权问题。在美国,司法透明意味着公开司法系统的每个环节,司法透明对于研究个案以及司法系统运作的重要性极大。演讲结束后,李教授同与会师生就本领域的问题进行了开放式的交流与讨论,使听众深受启发。

    讲座由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林莉红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项焱教授,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万洪副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聂建强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柏峰教授等出席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李本教授发言)


(讲座现场)

(供稿人:李淮)


责任编辑:admin